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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心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10  点击:

为了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上报的管理,确保及时应对处置,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一)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二)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四)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五)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六)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七)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

(八)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九)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十)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十一)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十二)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十三)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十四)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十五)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十六)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十七)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 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十八)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十九)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二十)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二十一)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二十二)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二十三)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二十四)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二十五)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十六)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二十七)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二十八)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二十九)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三十)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三十一)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三十二)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三十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三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报告时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一经发现后,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

三、报告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一)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二)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三)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结案信息报告。

四、处罚规定

(一)凡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漏报、迟报、漏登记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漏报一起扣科室百分考核1分,迟报一起扣科室百分考核0.5分,并由科室落实到个人。

(二)上级检查中给我院造成严重影响的个人及所在科室除通报批评外,并视情节罚责任人100—1000元。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不当的,在诊疗过程中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漏诊误诊或因隔离控制不力而延误病人就诊和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科室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有信息由医院统一发布或上报,未经医院领导授权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严禁私自对外散布信息或接受采访,违规者将按照医院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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