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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09  点击: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1.  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急诊、感染性疾病科(腹泻门诊)、消化内科、儿科等重点科室设立兼职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内部的组织协调。

2.  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3.  临床医生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食源性疾病诊断标准或指南,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门诊或住院病人可能属于《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询问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场所、进食人数、进食时间、购买地点等信息。诊断后按规定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工作,填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4.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病例(2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应当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电话56627),采集患者粪便和呕吐物等标本。重点诊疗科室和检验科等相关部门,要注意留存病例抢救过程中排出的和临床检测完成后剩余的相关生物样本,供疾控中心开展进一步的病因学检测。公共卫生科在确认事件属实后,在1个工作日内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5.  临床医生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病例(5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除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外,还应同时报告医务科,医务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食源性疾病病例的诊断和救治等工作。

6.  公共卫生科工作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的审核、网络上报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7.  公共卫生科负责定期对食源性疾病报告情况检查、汇总、反馈。对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构成瞒报、缓报或谎报的,一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对情节严重者要按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8.  公共卫生科负责对全院临床医生开展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对重点科室,要适当增加培训频次,新员工入职培训要有食源性疾病监测方面的相关内容。

9.  公共卫生科要配合区疾控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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